机器设备损坏险是否该扣除折旧费用
阅读量:【8171】 发布时间:2018/10/15
某企业于2008年1月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保险期限为1年。2008年11月,该企业因机器设备发生故障向A保险公司报案,A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随即赶往该企业现场查勘。同时要求企业提供事故原因分析、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事故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现场查勘及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A保险公司得出定损结论为:本案出险原因为短路,属于机器设备损坏险责任范围。但该机器设备已使用4年,应扣除共计40%(按每年10%计算)的折旧费用。该企业不予认可遂向我司寻求索赔帮助。
在与A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我司受该企业的委托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该机器设备已使用4年,其发生损坏属必然引起的后果,理应扣除折旧费用。
我司则认为不应扣除折旧费用。首先由于短路引起的机器设备的损坏,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次对受损的保险机器的赔偿可采用三种方式:第一用现金进行支付,第二用重置方式换置受损机器,第三用修理的方式赔偿受损机器。以上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在保险单上列明的该机器的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总保险金额:
1、修理费用的赔偿:保险机器的损失可以修理时,保险人赔偿恢复原状的费用,包括损坏机器的拆除费用、重装费用、运费、税款等。修理费用的赔偿以受损机器的保险金额为限,不得超过。
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修理费用-残值-免赔额
2、受损零部件的赔偿:修理时要换置零部件时,不得扣除折旧,但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更换零部件产生的加班费、夜班费、公假日工作的费用以及速递邮寄费等额外费用也可以赔偿。但对机器进行技术改造、变更或彻底大修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
3、全部损失的赔偿:保险机器遭受全部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时应扣除残值和折旧费用。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实际价值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实际价值-残值-折旧-免赔额
而该企业在投保时是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的,其对修理费用的赔偿,为基本恢复原状的费用,包括损坏机器的拆除费用、重装费用、运费、税款等。对于受损零部件的赔偿,不得扣除折旧,但相应的残值要在赔款中扣除。
A保险公司的这种按使用年份扣除折旧费用,毫无依据可言。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司的观点,判决由A保险公司在扣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及相应的残值后,支付剩余的赔款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