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江苏常信 | Tel : 0519-88100620 | E-mail:pjm@jscxib.cn

常信服务

ZHONGCHENG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案例

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阅读量:【1251】    发布时间:2018/10/15

20086月张某为其名下一辆轻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一年。200812月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除交强险外张某个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5万多元。张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某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理赔,因双方无法就理赔金额达成一致,张某遂委托我司负责理赔事宜。

我司在详细审查张某提供的材料后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限额内得到了赔付,即本案张某赔偿王某损失5万多元中是否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我经纪公司认为交强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车辆法定强制补偿功能,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肇事者经济赔偿能力不足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经济补偿。在该案中如将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按顺序或比例赔付,势必将加重肇事者的经济赔偿压力,又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对被保险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我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保险纠纷当事人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顺位发生歧义产生争议且均能合理解释时,受诉法院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综上,我司认为交强险赔付时应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在张某主张的商业理赔款中不再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我司接受张某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张某全额支付理赔款5万多元。

案件审理中,某保险公司果然提出法院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做出的判决书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未明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商业险保险公司只能按比例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的部分不予赔偿。我司根据上述观点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我司观点,认为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交强险赔付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责险对交强险未能赔足的实际损失部分予以赔付。认定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在交强险中赔付,张某主张的商业险理赔款已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全额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司认为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兼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更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