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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保险结合——创新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

阅读量:【955】    发布时间:2018/10/15

“感谢常州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为我做主,使我投诉了多年的医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市民王先生在拿到依据常州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协议书获得的1万元赔偿款后,再次赶到该中心,一再表示感谢。

2004年6月王先生因右腿皮肤癌在常州市某医院行“异体骨植骨内固定及皮瓣转移术”,术后多次化疗。2009年10月王先生因“右腿红肿五天”入住上述医院治疗,入院检查诊断为右腿皮肤癌术后,右下肢丹毒、右足癣、银屑病。医方给予补液、抗感染、局部换药等对症治疗。2009年11月王先生病情稳定出院。时隔二个月,2010年1月王先生再次因“右腿红肿伴破溃一个月”入住上述医院,医方仍给予清创、换药、抗感染等治疗。2010年6月王先生因病情加重求诊于另一家医院,经专家诊断为严重骨髓炎,并进行了右腿截肢。至此王先生对自己在常州某医院二次就诊经历产生了疑问:明明病情如此严重,医院怎么都只给予抗感染等治疗,是否因为医院误诊,延误病情,导致了自己右腿被截肢。王先生越想越不对,在病情稍有好转后,多次到医院要求给个说法,并提出了巨额赔偿。院方接到王某投诉后,审核了相关病历,认为医方诊断确切,治疗措施得当,王先生数月后在外院因骨髓炎行截肢术,是自身疾病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联性。双方由此陷入了僵局,势如水火。

经院方介绍,王先生找到了常州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该中心的专家热情地接待了他。在听取双方情况、查阅病历材料后,专家建议王先生与院方先行向常州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待纠纷原因明确后再予以调解处理。

2011年5月,鉴定报告出来了,医学会分析后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患者自身疾病是右下肢感染和难以愈合的原因;骨髓炎导致截肢是疾病发展的结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王先生得知这一结论后,一时难以接受,情绪激动。经过调处中心专家的劝导后他认识到了自身疾病有其发展的规律性,医院和医生不是万能的。医方通过鉴定,也认识到虽然自己的诊断没有差错,但如能尽早发现潜在的其他疾病采取更好的治疗措施,减轻患者的痛苦,也可减少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在相互体谅的前提下,调处中心专家再次组织了调解,这次双方达成了一致:由医方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整。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王先生从江苏常信保险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处取得了由该医疗机构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上述1万元赔偿款。

江苏常信保险经纪公司提示:常州市城区医院于2009年起由常州市卫生局组织投保了医疗责任险,目前市区已经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主、第四方付款——调处、保险结合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如市民在就医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采取理智适当的处理方式,向常州市城区医患纠纷调处中心提出调解申请,通过医学、法律专家调解妥善处理。凡属医疗责任保险担责范围的赔款,由江苏常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督办保险公司予以及时支付。